聽眾朋友大家好,我是希緣,請繼續收聽高智晟文集 《神與我們並肩作戰》的第十二篇:律師的使命法律、法治作為一種目標,如果人們在意志、方法及信念方面從不殆於對它的追求,那是令人欣慰的,上了通向既定目標的道路是令人鼓舞的,但人們從來都沒有打算將其確立成為真正的目標,而只是將其作為口號的時候,那是令人懊喪、悲哀以致憤怒的。此前,一些朋友曾忠告我不要將演講變成抨擊弊政的平台,我對此聳肩以對。當今中國的許多痼疾為什麼長期存在,長期坦然地存在,就在於我們有了太多的視而不見、太多的迴避。我們今天的法律及法律思想現狀如何呢,朋友們都知道,法治思想最精髓的內核是分權及制權,如何真正賦予法律分權及制權的功能,這裡要看統治者的法律思想底蘊,統治者的法律及法律思想當然植根於社會普遍的傳統的法律思想大環境。
中華文明數千年,不予褒貶度之,法律及法治思想也應有數千年。從古至今,朋友們有沒有發現中國有一部法律是為了分權而存在的呢?至於說法律的制權則更談不上,而相反的即權製法律的現實則極具生命力。黨還未召開十六大之前,一部分人即為此次會議的英明正確整日雀躍,有人說我們已初步確立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法律體系框架,也有一部分人喜悅難抑大叫甚好、甚慰!但我們不能因為有了一些讓一部分人雀躍,讓一部分人大喊甚好、甚慰的存在即拒絕對社會中實際失范存在的批判,這些失范存在是國家的敵人,一切對國家抱有良好願望者都應該與之鬥爭,這難道不是國家的目標嗎?
大家都知道,尤其學法律的朋友都知道。僅以《憲法》為例,《憲法》被尊為母法,是國家的章程,是法律的法律,是一個國家政治秩序及法律秩序穩定的基礎,但我們的《憲法》存在許多先天性的致命缺陷,諸如,我們《憲法》確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但這種由《憲法》來賦予的最高地位卻不能真正得以體現,因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還要在黨的領導及安排下運作。實際上,《憲法》界定的所有權力行使的保證都得在黨的領導下實現或者叫實踐。《憲法》本應有完成分權及制權的功能,確立國家內所有社會主體都必須服從的分權及制權的安排,而我們不能迴避的現實並非如此。如果說《憲法》可以分類畫像的話,我們的《憲法》哪一類都不是,這不是說笑話,但它確實是個笑話。朋友們都知道,前幾年北京某基層法院以無法律依據為由判決駁回十七名公民要求依法保障選舉權的訴訟請求。當時一些學者捶胸頓足幾近嚎啕,說這是讓新中國憲政最尷尬的判例,這裡可以肯定的是憲政的尷尬是實實在在的,但憲政的尷尬是始於斯嗎?尷尬是其生命肌體裡的既有機能,還是這個失敗的判決才製造出了憲政的尷尬,道理很簡單,如果真的是一個個案的錯誤判決製造了憲政的尷尬,那甚好、甚慰,我們可迅捷通過再審程序救贖之。問題不在這裡,問題在於,即使是一次普通的個案審判亦可如此羞辱《憲法》且不會遭致任何實質性懲罰,這裡暴露出最大的致命缺陷是《憲法》本身無舉雞之力,沒有自保及自救機制,也就是咱們平時說的救濟機制,你可以想像本應作為衡平國家、社會利益及法律秩序利器的根本大法,其尚連自保的力量都沒有,何以他保?
由於《憲法》對任何失范及悖越《憲法》的行為沒有任何制約能力,現實生活中違反《憲法》的惡例比比皆是。前年年初,我曾在《中國公務員》雜誌上撰文〈應對WTO的行政法律清理路漫漫〉,文章較大範圍地涉及了我國行政立法領域的令人咋舌的混亂現狀及成因。肇因的中心癥結還在於《憲法》功能的缺位,一些行政部門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紛紛通過自己授權自己的立法之舉,以達到謀奪法律秩序之外的權利和獵取相對人的權利,違憲立法無所不能、無所不及。行政部門對自身權力的認識膨脹到了無可復加的地步。國家經貿委、財政部授權國資部門對集體資產的產權界定問題,從法理及法律功能角度而言都是荒誕不經,但是它在全國各地執行不輟。通過這種方式將無數非國有資產界定成國有,將無數非經貿委系統的企業界定成了它們自己的企業。行業保護性行政立法案例更是多如牛毛,最鮮的例證有如最近國家教委的關於校內民事責任歸屬問題的規定。作為律師,我們最為恐懼的是我們的國家怎麼能如此坦然容忍這些現象的存在呢,難道真的修行到大度能容盡天下不平之事的境界?
由於人們獲悉的信號是傷害《憲法》不但無任何風險,反而每一次的違憲之舉中都能帶來猶如「不盡長江滾滾來」的利益中飽私慾,各部門紛紛傚尤,上枉國法、下招民怨,各顯其能,諸如過去的暫住證制度,現行的出租車行業運行體制制度等,使公民權益保護成為空話,對公民切身權益保護傷害最大的是目前弊端歷數難盡的刑事訴訟制度、法律工作者的運行弊端,公檢法的權力結構安排機制以及對執法階層的缺位的制約機制等。
四、一點願望
這個話題實際上是講講律師如何做,我先講述自己的律師援助生涯及通過個案對失範行為的救贖之念。非為主義,非為追求,乃屬個性,作為律師,我已沒有了個人溫飽之憂,法制領域的明顯積弊及諸多社會基礎層公民的悲殘境遇使我常年焦慮不安。當然這大概與個人的思維方式相關聯,比如前年的鐵路客運價格聽證會問題,有文章盛讚「焦點訪談」現象問題、嚴打問題、國家領導人對個案簽字問題、對公僕的頌揚問題。當有一天民眾不再為這種存在歡呼雀躍的時候,就是律師實現行業使命的開始,也是中國法治實踐到來的時候。(本文節錄自作者於2004年底在北京工商大學的演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