蕩濁正氣揚 新年新氣象 聽眾朋友大家好,我是希緣,情繼續收聽高智晟文集 《神宇我們並肩作戰》的第十二篇:律師的使命律師業現在確實存在危機,首先是社會對這一行業的信任危機及據此波及的發展及生存危機,其深厚及寬泛的誘因沒有人能夠一言蔽之,行業自身對責任的角色錯位認識以及行業責任角色認同感的大面積頹廢是上述危機出現的原因之一,但不應是首要及主要原因,但它卻是被批判的主要對象,普天之下,律師對民主政治及社會正義擔當著天然的職業道義,惟時下的中國律師不諳此道?惟時下的中國律師將攫取銀兩奉為圭臬、滿腦淫浸的是唯利的思想、如此慵惰、這般懈怠自身行業形象以至短視到了不別皂白自毀前程的境地?
這裡的原因極其複雜,於制度而言,律師業從引進中國起即未被融入主流社會,在真正追求法治的國家中,律師向來是國家公務員及政治家巨大的人才庫,國家追求法治的理念及機制,使得律師成為社會經濟生活中非常巨大的力量,訓練有素的律師是把持國家的立法、司法、審判的中堅力量,國家的這種信念及作用,使的對律師需求在全社會有如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我國恰恰相反,首先是主流社會對律師的虛無觀念,在一個官本位至高至上的社會氛圍裡,官家的認識是其無所不能,最新鮮的例證是如WTO談判,有人戲稱:在與所有國家及國際組織的入世談判隊伍中唯一不需要律師的就是中國。這也許不是一種刻意排擠律師的選擇,但它無疑反映出一種文化的意蘊,這種文化大背景最為顯現的一面是,在中國,律師至今沒有被普遍理解和接受,這裡的關鍵不在律師能夠提供什麼,而在於這個社會允許律師提供什麼,諸如:律師行業尋求實現社會正義的途徑不應僅僅通過影響訴訟結果來獲得,還有一個最重要的途徑即是在立法環節的作用。而在我國,最應當由律師參與的環節——立法環節卻絕對排除了律師的參與。
又如,立法者完全認識到毀滅、偽造證據、唆使、引誘證人作偽證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刑法罰責,但卻只特別將律師列為犯罪的構成主體,律師據此被科罪者眾,難道立法者能有律師以外的其它人實施上述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認識結果?顯然不會荒唐至此,不難看出立法者對律師深深的歧視和戒備心理。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律師行業翹首以待的〈律師法〉的出台,卻成了對律師的管製法,該法明明界定了律師是「社會法律工作者」的地位,該法卻矛盾地規定了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的絕對的行政控制,這種濃烈的行政色彩在對律師的管理及懲戒方面表現尤甚,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業所有聯繫即是:管制、取費、懲戒。
眾所盡知,律師維護社會正義的主要實現途徑是刑事辯護領域,可與中國律師數量逐年增加形成明顯對比的是,律師參與刑辯的案件卻逐年下降,這絕不是律師行業偏廢該領域的結果,一邊是大量的刑事被告人需要獲得辯護,一邊是每年數十起律師被捕造成律師自身權益無以維護的現實。據數據記載,在中國,有律師參與的刑事訴訟案件,被告人被判有罪的竟佔99%以上,而英國則是54%以下。現行的三點成一線的刑訴制度(編者註:即公(行政機關)、檢(檢警單位)、法(法院)等三個單位,結合成一體的腐敗系統)中,律師的辯護作用幾近零,人們有什麼理由去相信律師呢?而民事領域又如何呢?法官個人的力量及大於法官個人力量的背後力量可以任意拿捏判決結果,一審判決後的所有救濟機制形同虛無。這幾年,東北一些省級法院每年年初即規定對上訴審案件的改判指標,一般規定不得超過2%,何等令人髮指的荒唐,但它卻是現實。律師只有主動成為這些超法律力量存在的附庸才能獲得案件代理,長此以往,誰還會因為你具有專業能力而信任你律師。
沒有一種行業能向律師一樣對司法制度的公證與否有如此深及如此強的依賴,沒有一個弊絕風情的司法制度而指望律師越來越充分地發揮作用是根本不可能的。上述諸多積弊是制約律師業發展的最大危機,而全社會對上述危機存在的容忍及視而不見,則危機及於全社會!
三、律師應當如何實踐自己的使命
律師應當如何實踐自己的使命,這裡實際上需要面對的第一個使命是,如何清晰地弄清楚我們必須面對的問題。當今中國社會正處在一個極具動態的轉型時期,思想領域以及如何面對社會人的信仰、責任、道德等諸多價值觀念方面的邏輯底線是混亂的。人類進入認識文明以後,區域文化背景的形成大相逕庭,而最令人稱奇的是,人們不謀而合趨於同類,都把法律視作精神權威。人依崇權威,因為作為個體人在絕對意義上是軟弱無力的,人必須有依賴,諸如人類皈依法律權威之前對安拉、上帝的精神權威的依賴,那麼,我們這個社會目前的法律權威地位現狀如何?洞悉清楚這種現狀是律師的一個現實使命,但我在此必須強調的是,這不應當僅僅是我的這個行業的專有使命,這也正是今天將其作為一個主要話題與朋友們交流的思想所依。
正如我們前面談到我的行業被引入中國時與國外律師行業的不同境遇一樣,被肢解以後的法律思想在十九世紀末及二十世紀初期才被迫部分在中國社會出現,以致出現了在後來相當長的時間裡,整個主流社會棄法律如敝屣,陌生及疏遠了法律及思想的現實。最令人膽寒的是,文化大革命時竟演繹了從國家機構中剝離檢察院及法院的人類文明史上後空來者的兒戲。我們在一九四九年以後,在稱頌中國社會任何一方面的成就時,常常習慣性地用一個詞叫「建國以後」,但如果以此為時間界限來看評我們的法律及法律思想的存在及發展的話,可能朋友們臉上燦爛的笑狀要有所斂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