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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中國 你必須知道的陷阱】 第2集-不履行合約 侵占臺商權益  Real Player格式Windows Media Player格式加入自由串聽節目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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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中國 你必須知道的陷阱  封面圖片陷阱二 不履行合約 侵占臺商權益

合約只是綁住臺商的工具,對中方毫無約束力,臺商如訴諸法律,就會掉入司法陷阱,不死也成殘廢!

大家都說中國處處是商機,那有沒有陷阱呢?對有興趣去中國投資的朋友,我們特別制作共十二集《投資中國 你必須知道的陷阱》系列節目,俗語說得好,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我們請臺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高為邦博士,來談一談投資中國有那些陷阱,如何避免踏入陷阱,歡迎收聽第二集《不履行合約 侵占臺商權益》。我是李陵,高理事長請與我們談一談這一集主題。


合約沒保障 王永慶也沒輒
合約在商業行為中是將雙方的承諾書面化,雙方必須共同遵守,否則就得接受法律制裁,但是在中國大陸,中方往往可以因握有特權不受法律制裁,也因此可以輕易毀約,破壞游戲規則,使臺商的投資陷入沒有法律保障的困境。
我先來談談臺灣經營之神王永慶的故事,一九九六年他與福建省電力部門簽約,在漳州投資蓋一個火力發電廠,可裝六臺發電機,每臺發電機的發電量為六十萬千瓦,合約保證生產的全部電力由中共政府收購,收購電價訂為五毛錢一度電。

對,聽說當時這個投資案使臺灣政府很緊張,李前總統因此提出「戒急用忍」的政策。
沒錯,也有人稱它為「王永慶條款」,「戒急用忍」政策祭出后,臺塑集團主動地向經濟部投審會撤回了這三十億美金的電廠投資案。

撤回?那這個電廠投資案不就此夭折了?
并沒有,前期作業已經投入了不少精力與資金,王永慶當然不會半途而廢,況且這是一個政府保證且報酬率超高的投資案,放棄了可惜!所以王永慶就以個人及朋友的資金從美國投資。

這樣可以規避臺灣政府的干涉喔。
沒錯,直接從境外到大陸投資,這也是臺灣政府很難防止高科技或重要工業前往中國投資的原因。經過了三年多的努力,到了一九九九年底,第一臺機組完成并網發電,但是中共卻以福建省的經濟未如預期為理由,不履行合約,改用合約價的六折收購,也就是說從原來每度電五毛降為三毛。這樣漳州電廠的營運當然發生嚴重虧損,到了二OO二年六月,王永慶坦承投資失敗,并表示等景氣好轉時打算把這個電廠賣掉〈附錄〉。

王永慶難道不能要求福建省電力部門履行合約嗎?
難道要他去告中國政府嗎?告,不但沒有用反而會搞壞彼此關系。為了維持運轉,只有投入更多的資金。當年臺塑集團臺灣這邊的公司營收比上一年成長兩成,但員工效率獎金卻降低兩成,臺塑產業工會認為這是為了要挪出七十億資金去支持漳州電廠的緣故。

早知中共政府如此,王永慶可能就不會去投資了。不過這兩年電力吃緊,漳州電廠應該開始賺錢了。
我們不能這樣看問題,王永慶有財力撐下去,換成別人早就破產了。

那倒是,提到王永慶,我想到好象他要在中國設立長庚醫院,是不是和我們談談這個計畫。
據我所知,最接近成功的應該是北京長庚醫院的投資計畫了,當時正值北京要爭取二OO八年奧運會的主辦權,北京市政府撥了一百五十畝的土地給王永慶,王永慶也提出了北京長庚醫院設立的詳細計畫書,包括了建筑結構、硬設備、醫院人員組織等等,中共當局就拿著王永慶的北京長庚醫院計畫書給奧運委員會,表示到二OO八年舉辦奧運時,北京將有最先進的醫院設施及醫療團隊為奧運選手服務,這是爭取到奧運主辦權的其中一個因素。

沒想到,中國能拿到二OO八年奧運會的主辦權,王永慶也有功勞。
應該有功勞,要知道王永慶最懂得管理,所以才會有經營之神的美譽,去年臺灣的長庚醫院因懂得經營,賺錢最多,遠遠超過其它大醫院。也就是因為王永慶把臺灣長庚醫院管理得太好,如果讓他在北京成立長庚醫院,北京現有的醫院恐怕就難以生存,所以北京各大醫院就聯合起來,抵制長庚醫院的成立,最后北京當局要求王永慶與北京醫院合資。王永慶不同意合資,計畫就此擱置下來。

那北京如何向奧運委員會交代呢?
這個我不清楚,聽說北京好象就依樣畫葫蘆照王永慶的藍圖蓋醫院吧!

我的天啊!這讓我想到另一個例子,新加坡政府在蘇州蓋了一個科學園區,當地政府也在附近,蓋了另一個相似的科學園區,新加坡政府只好黯然退出。這些案例真的很值得大家作為投資前的參考。

合約解釋 氣死臺商
我可以再講一個臺商在上海購屋,而建設公司不履行合約的故事〈附錄〉。孫永臨是一個貿易商,每年要向中國大陸及東南亞的臺商采購美金一千萬以上音響設備,銷往歐美。
一九九五年底,他看中了上海徐家匯商圈的匯金大樓,一共AB兩棟,他在A棟大樓的十八樓買了兩戶,一戶住家,另一戶作為辦公室,花了七十多萬美金。購屋合約中規定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以前交屋,如果到時候不能交屋,愿意退還購屋的全部金額,并支付百分之五十的違約金。另外,在合約、產品說明書及文宣廣告中,清楚的說明九樓到二十八樓是住、辦兩用,他買的是十八樓,當然可以住家也可以辦公。

是呀!聽起來還蠻合理,如果能照合約履行就不會有問題。
在交屋前一個月建商要把A棟變成旅館,請孫先生前往上海談談,是否愿意把合約中購買的A棟房子改到B棟,孫先生經過仔細觀察后,發現B棟的房子白天西曬、晚上又被探照燈照射,景觀也比較差,因此沒有同意,還是要求維持原合約的內容。

那后來有沒有如期交屋?
沒有,交屋的時間整整晚了一年半!

那就可以根據合約,要求退還購屋款,外加百分之五十的違約金。
這是我們的如意算盤,在大陸遇到這種事,能退還本錢就謝天謝地!那敢奢望百分之五十的違約金。交屋晚一年半,當然也談判了一年半,建商就是不肯退錢,出于無奈孫先生只好告上法院,二年下來,初審是贏了,對方上訴,孫先生卻輸了,上海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理由是「孫永臨接受協商,即代表放棄合同約定」,建商請求屋主換屋,孫先生好意去談卻變成接受協商,給建商延誤交屋一個借口。

「孫永臨接受協商,即代表放棄合同約定」,有這樣規定嗎?
當然沒有,這是強詞奪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二十八條明文規定:「協議未達成之前,原經濟合同仍然有效」。所以法官是知法犯法。但是他有權,你不接受也不行,這是終審判決。也就是說,孫先生再也不能循法律途徑討回公道。
最后法官還責備孫永臨,「協商破裂就告上法院,這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應該是建商呀!延誤交屋一年半,也談判一年半,當然提起訴訟尋求法律解決!面臨終審判決,沒有其它辦法了嗎?
他不服氣,向司法部投訴,向最高人民法院投訴,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檢舉,向全國人大李鵬主任委員請愿,向總書記江澤民請愿等等,只要你想得到的單位或領導他都去投訴過,當然通通都沒有用。這樣耗了三年,不搬進去住,建商還是照樣要收管理費,最后孫先生終于屈服,準備搬進去做個順民。

孫先生的遭遇真令人同情,雖然晚了幾年交屋,起碼還擁有房子。
但是事情還沒完,大樓管理委員會只準他住,不準有訪客,更不可以做辦公室。

怎么會,他買的不是住、辦兩用的房子嗎?
沒錯,當初合約是這樣規定的,廣告及說明書也是這樣描述的,但是現在就是不讓你設立辦公室。孫先生只好向上海工商管理局投訴,上海工商管理局的答復是這樣的:「廣告中商住大樓、住辦大樓的表述,僅體現整棟大樓的功能,并未指明某一單元的功能,匯金大樓的廣告內容并無不妥。」
啊?理事長,聽不太明白,這是什么意思?
上海工商管理局的意思是:廣告中九樓到二十八樓為住辦兩用,只是形容整棟大樓的功能,并未指明十八樓為住辦兩用,所以匯金大樓的廣告內容并無不妥。

九樓到二十八樓的樓層之間,難道不包括十八樓嗎?
這與指鹿為馬一樣,是荒誕不經,上海官員硬拗的功力領教了吧!孫先生的案子損失還不算大,只是突顯出權力的蠻橫無理,與臺商權利受損的無奈!
在上海買房地產發生糾紛的案子非常多,譬如說曾經獲得一九九七年「中華民國杰出企業領導人獎」的柯耀明,他在二OO一年寫了一本書,叫《上海個體富》,富有的富,鼓勵大家到上海投資房地產,但是很少人知道他曾經代銷上海市黃興廣場及天福大廈,五十多位臺灣投資人買了他代銷的房子卻拿不到房子,總共騙走了二、三億,柯耀明說他也是受害者,真正的騙子是當地的土地開發商〈附錄〉。

大家并不認識上海土地開發商呀,代銷的人當然要負責任!
是啊!臺灣投資人告上臺灣的法院,柯耀明因傳喚未到,就成了臺灣的通緝犯。另外還有兩位女士,是三重市兩家幼兒園的園長,花了一百萬美金,在上海買了五棟太陽城別墅,條件是房屋蓋好后,前二年包租,四年后可以選擇退屋還款,但現在都五年了,租金、投資款或產權什么都沒拿到,還在打官司。

唉!高理事長講的這些例子,可都是臺商用幾百萬美金換來的經驗,真的是非常珍貴!在《不履行合約 侵占臺商權益》這一集節目的最后,您對臺商有什么建言?
我只想提醒到大陸投資,在訂定合約之前,一定要打聽打聽訂約對象的背景,有沒有不良記錄,或更進一步看看有沒有與外商合作成功的經驗,如果都沒有記錄可以參考,最好打消合作的念頭。如果還是想合作,那就必須要有最壞打算的心理準備,萬一對方不履行合約,是否承受得起打擊?如果不能,那就別合作吧!

謝謝理事長的說明與建議,《投資中國 你必須知道的陷阱》就為您進行到這兒,下一集節目理事長還要為大家分析投資中國的案例,請大家繼續收聽!

本系列文章及錄音轉載自 臺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出版
高為邦博士著作 「投資中國你必須知道的陷阱(附光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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